原告xx公司(以下简称“A公司”)与被告xx公司(以下简称“B公司”)生意同胶葛一案,原告A公司托付合权律师事务所黄波律师、李鑫艳律师、王敏律师为本案的代理律师,本案涉案金额20万元,通过由法院审理,现判定已出,案子概况如下:
A公司与B公司签定《出售合同》,约好A向B收购一批集成电路,总价算计30万元,预订交期为一周。合同签定后,A践约向B付出30万货款,但被告未依照约好向B交给货品。
经与B公司屡次交流,B公司只交还10万元货款,剩下货款都以无能力付出推脱,后B公司直接失联,A公司追讨无果,后找到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,托付黄波律师团队处理与B公司之间的生意合同胶葛,要求B公司交还剩下货款。
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,在查阅A公司的资料后,剖析以为A公司不光能够向B公司建议货款,还能够建议违约丢失,故在与A公司充沛交流后,确认诉讼请求为:
2、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违约金12313.89元(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,利率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借款商场报价利率1.5倍即5.55%核算,自2022年1月8日核算至实践付出之日止,现暂计至2023年2月14日);
本案中,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流记载太少,且没有直接交流生意合同事宜,关于退款事宜也无直接交流记载,且被告一向出于失联状况,故能依据证明生意合同事宜及被告未发货且未退款的依据太少。
1、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之日起十日内,向原告A有限公司交还货款200000元,及资金占用利息(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0元为核算基数,自2022年3月30日起依照年利率3.7%的规范核算至实践清偿之日止);